国务院日前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施行了14年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将废止。办法共19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
新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的区分,明确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也就是说,有些特殊的经营行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属于合法经营,不受查处。
哪些情况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①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办法改变了此前的“罚款执法模式”。新办法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由此前的《取缔办法》中不区分无照无证,根据情节分为2万、20万、50万三个档次,统一修改为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具体细节为: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新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理清了各自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新办法引入了信用监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另外,新办法还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专家表示,这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举例说,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有通常所称的“早市”“晚市”的经营行为。办法授权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需要、条件和情况来指定这种经营场地和特定时间。
“这一规定既充分地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赵旭东说。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说,办法体现了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处罚有度理念,使得无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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