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准则(试行)
为健全食品安全人民群众监督机制,保证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充分履行群众监督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督、举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监督员权利:
(一)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举报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二)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服务等领域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
第二条 监督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召开的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以及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三)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有关的活动内容。
第三条 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必须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监督员不得利用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三)监督员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财、物等好处。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关心食品安全工作,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四)凡18周岁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性别、职业不限,且社会责任心强;
(五)目前在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公职人员除外。
第五条 监督员聘用程序:
(一)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网上公开招募;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康溯源网在线报名;
(三)研究院成立监督员甄选小组,根据学历、年龄、文化水平、职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对报名的监督员申请人进行初审,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拟聘用的人员推荐名单。研究院应及时将监督员、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建议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书面向是要建部门或反馈问题所在地政府汇总汇报,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监督员、人民群众反馈,因特殊情况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监督员、人民群众。
(三)表彰制度2. 表彰、奖励参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监督员管理:(一)义务监督员每年聘请一次,聘期1年。
(二)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院可以停止对其聘用:
1. 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2. 聘用期内不积极工作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纪律要求的;
3. 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群众监督员工作的;
4. 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八条 本准则自2016年6月17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准则由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社会监督员申请报名表
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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